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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會[1994]8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發布,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 企業交納的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核算。

    二、 企業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 企業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 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后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后,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交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后的差額上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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