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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94]財會字第08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保證和促進財稅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相應的會計處理規定,現發給你們。請轉告所屬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件:關于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關于資源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發布,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企業交納的資源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核算。

    二、企業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后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后,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交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后的差額上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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