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稅進發[1994]5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直各外貿公司:
省局晉稅進發[1994]2號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4]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庫存貨物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下發后,各地在執行中發現一些問題。為使這次庫存出口貨物的清理工作進行的徹底,特做如下補充規定:
1、通知第三條 應改為:外貿企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購進的庫存出口貨物,必須按規定取得專用稅票,沒有專用稅票的,不予退稅。對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購進的沒有專用稅票的庫存出口貨物,外貿企業必須在“庫存表”中單獨注明其數量、金額,據以計算不退稅的稅額。對外貿企業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一日以前即普通稅票與專用稅票交叉使用期間購進的出口貨物,凡有稅票的,可統計在“一九九三年庫存出口貨物申報表”內,凡沒有稅票的,可填報在“一九九二年庫存出口貨物申報表”內,并要注明其數量、金額。
2、外貿企業在對一九九三年底的庫存出口貨物進行清理時,應將一九九二年底前的庫存出口貨物,在一九九三年內動用后剩余的庫存出口貨物與一九九三年的庫存出口貨物分別按附表填報。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