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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4]12號
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25號《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我局滬稅地(1993)88號《關于對本市地方企業執行新的會計制度所設置資金帳貼花的規定》(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1冊第1039頁)因與文內規定相符,則仍繼續有效。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025號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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