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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審計業務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財會協[1994]12號
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均富國際會計公司北京常駐代表處、有關境外上市企業:

    為保證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質量和進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現對在中國境內執行審計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管理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由于中國企業是到境外上市,因此,應該由上市企業委托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該企業發行股票和上市地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認可的、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準的允許臨時執行此項業務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

    二、除已經批準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中國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持有我國企業發行股票和上市地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執行上市業務的有效證明材料(例加當地證券管理部門或證券交易所簽發的執行證券業的資格證書,或推薦書,或五份以上近一年內為當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報告等)、法律認可的會計師組織有關職業道德的證明,可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接受委托,承辦此項業務。

    三、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和國際通行的審計職業道德準則,嚴禁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所有業務,均應由上市企業采取招標的辦法,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選擇,任何單位、任何部門均不得進行干預。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信守協議,嚴格按照雙方確認的委托約定辦事,確保業務進度和質量標準。

    四、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選擇能夠勝任的高級業務主管進行籌劃,組織足夠的、具有會計師資格和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隊伍,并自始至終在上市企業完成全部工作后,所有被選派執行此項業務的人員,均應該熟悉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企業的情況:凡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需從中國境外選派臨時來華執行業務的專業人員,經批準可以承辦此項業務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選派的專業人員,均應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嚴格控制非專業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的數量。

    五、為了加速工作進度、確保工作質量、降低審計成本,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選擇具有執行證券業務資格的中國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合作伙伴。凡能夠由中國會計師承擔的有關業務,可以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承辦。中、外會計師事務所合作的有關事項,由上市企業、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協商確定。

    六、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完整的會計紀錄,一切財務收支,都必須在中國境內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并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監督。

    七、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合理收費。在與委托人商定收費標準后,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八、為保證審計質量和工作進度,防止業務過于集中在某一家或幾家會計師事務所,在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考慮每家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承受能力,對超出本身能力之外的業務,將建議上市企業進行調整,另行選擇委托對象。

    上述各項規定,所有接受委托承辦業務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均應切實遵守。凡違反上述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除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外,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其他條款者,按相應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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