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文 號:新稅一字[1994]028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稅發(1994)017號《關于認真貫徹新的流轉稅、資源稅條例與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為了確保新稅制的順利實施,及時了解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特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折不扣地全面、正確貫徹執行新的流轉稅、資源稅條例、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征稅規定,不得擅自變通。執行中如遇有不明確的政策、業務問題,要及時報告區局,以便研究解決和向總局反映。
(二)各地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制定超出條例、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之外的稅收政策。
(三)印發給各地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匯總表》,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間準確及時匯總上報。
(四)建立信息聯系點,及時上報實施新稅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為了及時地了解條例、細則和統一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貫徹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區局決定選擇下列地區科務機關為流轉稅改革信息聯系點:
(1)增值稅聯系點:烏魯木齊市、喀什地區、昌吉州、石河子市、伊犁地區。
(2)消費稅聯系點: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喀什地區、伊犁地區、奎屯市。
(3)資源稅聯系點:克拉瑪依市、昌吉州、吐魯番地區、哈密地區、巴音郭楞州、喀什地區。
2、針對條例、細則和統一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意見,在一季度內每半個月向區局作一次報告;一季度以后,每一個月作一次報告;重要的或緊急的問題要隨時上報。
3、區局流轉稅、資源稅信息聯系點設在稅政一處。
附: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17號《通知》(原自治區稅務局1994年3月10日新稅一字〔1994〕028號通知)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新的流轉稅、資源稅條例與細則的通知
為了保證正確貫徹落實新的流轉稅、資源稅的條例、細則和總局制定的征稅規定,及時了解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全面、正確地貫徹新的流轉稅、資源稅條例、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征稅規定,不得擅自變通。在符合條例、細則和統一征稅規定的前提下,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具體問題予以明確。如果條例、細則和統一征稅規定的內容不夠明確,執行起來來困難的,應當逐級請示報告,由總局予以解釋。
(二)各省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有關流轉稅、資源稅的文件要報總局備案。凡此類文件中不符合條例、細則和統一規定的內容,一經總局批復,必須立即發文予以糾正并報告糾正結果。
(三)各省級稅務機關應在今年上半年適時對條例、細則和統一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請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部署??偩忠矊Ω鞯貓绦星闆r進行檢查。
(四)印發給各級稅務機關的《流轉稅新、舊稅制應交稅額匯總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匯總表》、《增值稅納稅人統計表》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間準確、及時匯總上報。
(五)為了及時地了解條例、細則和統一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貫徹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局決定選擇部分地區稅務機關作為流轉稅改革信息聯系點(名單附后)。
聯系點的任務是:針對條例、細則和統一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意見,在一季度內每半個月向總局作一次報告;一季度以后每一個月作一次報告;重要的或緊急的問題要隨時上報,同時,及時完成總局交辦的調查研究任務。
附:
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資源稅信息聯系點。
(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月25日國稅發〔1994〕017號通知)附:
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資源稅信息聯系點
(一)增值稅聯系點: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河南省、廣東省、海南省、陜西省、四川省、大連市、哈爾濱市稅務局,山東省濟南市、山西省太原市、廣西自治區南寧市稅務局。
(二)消費稅聯系點:北京市、遼寧省、黑龍江省、上海市、山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貴州省、廈門市、廣州市稅務局。
(三)營業稅聯系點: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湖南省、河南省、廣東省、大連市、武漢市、西安市、重慶市稅務局。
(四)資源稅聯系點: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甘肅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