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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天津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津進字第[1994]8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出口企業: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1、各出口企業可按規定選用計算公式計算其出口貨物的應退(免)稅款。一般情況下,所用公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變更。

    2、(已廢止)一般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送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和蓋有海關驗迄章 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同時附送消費稅專用稅票。其它退稅憑證一律由出口企業裝訂成冊,留存備查。特準退(免)稅的企業辦理貨物退(免)稅時,須按國稅發(1994)031號國稅發[1994]31號所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附送有關憑證。

    3、(已廢止)實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由代理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其應提供或附送的憑證與自營出口相同。

    4、(已廢止)《辦法》第五條 列舉的從小規模納稅人收購的十二類貨物的具體范圍,應依照經貿部《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統一商品目錄與退稅率對照表》的規定范圍執行。

    5、(已廢止)《辦法》第六條 所述“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系指國稅發(1992)079號文件列舉的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乳膠制品和其它橡膠制品、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干貝、燕窩等貨物。

    6、出口貨物辦理退(免)稅后,如發生退關、退運、國外退貨,出口企業須書面寫明出口退回貨物的具體情況,以次申報辦理“出口產品退運稅務證明”,并補交已退(免)的稅款。

    7、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生丟失,可向進出口稅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辦理“補辦出口退稅報關單稅務證明”,并據此向海關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

    8、出口企業按《辦法》規定,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見附表一)時,還須在“證明”備注欄注明出口企業與外商簽訂的來料加工貿易合同號。

    9、出口企業發生加工銷售“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簡稱進口料、件)業務時,即應向進出口稅處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見附表二),并按月匯總填寫“銷售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減免稅金額計算表”(見附表三),隨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一同報進出口稅處,計算抵扣進口料、件已減免的稅款。

    10、出口企業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必須同時附送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此“申報表”備注欄注明出口企業與外商簽訂的進料加工貿易合同號。

    11、出口企業加工銷售一九九三年底庫存的進口料、件,亦應按《辦法》規定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并在備注欄加注“93庫存”字樣,報進出口稅處審核簽章 .凡出口企業一九九三年底庫存進口料、件未抵扣完進口環節已減免稅款的,須按原規定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清算抵扣完畢。

    出口企業加工銷售一九九三年底庫存進口料、件,原則上應與銷售一九九四年新進口料、件分開記賬,分別核算。

    國家稅務局天津進出口稅收管理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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