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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國稅發[1994]62號
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國推行增值稅后,對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國稅明電[1994]006號明傳電報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發給各地?,F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附后),對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

    二、名單范圍內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照實現的銷售額,暫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上述專業公司、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或零售非進口免稅貨物及不屬于免稅范圍的免稅品銷售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四、國稅明電[1994]006號明傳電報有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為準。

    附件: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編者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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