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電字[1994]第3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籌集社會資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決定發行1994年二年期國庫券(以下簡稱二年期國庫券)?,F就發行工作中的具體事項規定如下:
一、發行對象二年期國庫券主要面向城鄉職工、居民個人發行,各機構及社會團體也可購買。
二、發行條件
1.二年期國庫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償還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償還本息。
2.發行期2個月,從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別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幣。
4.二年期國庫券為可上市債券,發行期結束后2個月,即從8月1日起可在經國家批準的國債交易場所和國債轉讓中介機構上市交易。
三、發行方式二年期國庫券的發行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位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組織進行。
1.繼續推行承購包銷的發行方式。由各地財政廳(局)組織當地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國債中介機構等承購包銷,并代表財政部與各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合同,通過承銷機構向社會公眾廣泛發售。
2.組織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郵政網點、個體勞動者協會等機構代理銷售,并簽訂代銷協議。在自愿認購和方便購買的基礎上,采取廣設銷售網點、預約登記、上門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促銷。
3.為簡化手續,促進二年期國庫券發行,除廣泛動員城鄉居民等各類投資者直接購買外,要鼓勵持有今年到期國債券的投資者,在兌付的同時辦理購買今年新發行的二年期國庫券(簡稱“以舊換新”),為此國家采取了舊券提前兌付、提高原債券利率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是:
(1)“以舊換新”辦法的舊券,是指1991年向城各居民發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國庫券和1989年向單位發行、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陸續到期的五年期特種國債。
(2)辦理“以舊換新”的時間,國庫券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種國債為4月1日至5月15日。過期不再辦理“以舊換新”。
(3)凡在上述時間內“以舊換新”的,均在原債券利率基礎上提高一個百分點計息。1991年國庫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計息期三年,1989年特種國債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計息期五年。
(4)“以舊換新”時,本金應全部換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換成新券,由投資者自愿決定。“以舊換新”購買新券的最低起點為100元,舊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時,可用現金補齊后購買。
為了解決各承銷、代銷機構“以舊換新”,有的需向群眾支付部分利息的問題,各省(市)財政廳(局)應一次或分次向承銷、代銷機構預撥部分兌付周轉金。發行結束,承銷及代銷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兌付周轉金全額如數交回財政部門。
(5)不辦理“以舊換新”的單位和個人,其舊券仍按原規定兌付時間和原定利率兌付。
四、券面調運二年期國庫券由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印制總公司印制,券面的調運要服從于發行任務和各地承銷計劃的落實和實施。
1.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財政部提供的國庫券分省調運計劃,力爭于3月25日前將券面調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分行。
2.省以下的調券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提出計劃,與省人民銀行分行共同協商確定。原則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從省人民銀行分行一次領出,按照承銷合同和任務指標的落實情況,將券面交付承銷單位及組織發行的下一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自行調券有困難的地區,可與當地人民銀行協商,委托人民銀行根據本省的券面分配計劃、將券面逐級調至基層財政部門,由當地財政部門組織承銷和發售。
五、款項的繳納與上劃
1.款項繳納的時間和比例。
二年期國庫券采取分次繳款的辦法。以承購包銷方式發行的部分,各承銷機構應干4月30日和5月1日前(以各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帳戶收到款項為準)分別繳納承銷款項的40%和60%;以代銷方式發行的部分,其發行款項繳納的具體規定,在保證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的時間和比例向上劃款的前提下,由省級財政廳(局)
確定。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應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別將發行款項的40%和60%直接匯至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收款帳戶。省級財政部門最遲應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發行總量的40%和60%的比例,將發行款項統一繳入省級人民銀行。
省級人民銀行收到二年期國庫券款項后,應在“代收個人購買國庫券款項”
科目內核算,并通過微機聯網上劃總行國庫司(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亦與總行直接聯網),聯網代號為314.
2.款項上劃的帳務處理。
由于兩年期國庫券的上劃款項包括現金購買、“以舊換新”及“以舊換新”
中利息部分與兌付周轉金的結算問題,現就上劃款項的帳務處理與計算公式明確如下:
(1)截止4月底應繳金額=指標數(承銷額)×40%-“以舊換新”舊券本息之和;
(2)截止5月底應繳金額=指標數(承銷額)-累計“以舊換新”
舊券本息之和-4月底已劃款額對因特殊情況未全額完成發行任務的,其截止5月底應繳款金額還應扣除未完成任務數。
按上述公式計算后,發行終了,承銷單位除按應繳款金額繳納發行款外,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同級財政部門預撥的兌付周轉金如數繳回;財政部撥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的“以舊換新”兌付周轉金應全額留存,繼續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兌付,因為以舊換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劃的發行款中作了全額扣除。
3.“以舊換新”券面的管理。
承銷單位在按上述規定分兩次繳納承銷款的同時,應將“以舊換新”的舊券清點整理后,送承銷合同甲方核查、封存?!耙耘f換新”工作結束后,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舊券逐級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亦應上繳省財政廳)封存,待財政部下達銷毀通知后,于7月1日前銷毀。
六、發行費分配比例及撥付辦法二年期國庫券的發行費率為發行額的5%,其分配比例為:人民銀行0.1%,其中總行、省分行各0.05%,財政部0.05%,其余4.85%由財政部統一撥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由其統一支付,支付原則是:
1.具體經辦單位的發行手續費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銷單位與代銷單位發行手續費的具體比例,由省級財政廳(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銀行調券的,可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調運的數額和區域向計劃單列市及地(市)分行、縣支行支付一定的費用,其費用率分別不得高于調運券面額的0.1%。
3.各級財政部門發行費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財政廳(局)0.05%,地(包括計劃單列市)、縣財政局各0.1%。
七、報告制度為便于及時掌握二年期國庫券的發行情況,發行期內建立五日報制度,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將上五日本?。ㄊ校┒昶趪鴰烊睦塾嫲l行情況匯總填制“1994年二年期國庫券的發行情況五日報”,通過電子信箱上報財政部。
發行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在一個月內(6月30日前)將帳務結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國庫券發行結束報告表”,上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同時,于6月末加報一份月報,并注明“收尾”字樣。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各省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