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財農稅字[1994]第007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對農業特產稅征收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款繳納
《規定》第二條所稱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是指所有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團體,寺廟等;經營承包戶,其他個人。不含生產煙葉,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煙葉,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仍依法繳納農業稅和牧業稅。
《規定》第十一條所稱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是指收購煙葉,毛茶,銀耳,黑木耳,貴重食品,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不含天然橡膠),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對收購前款以外的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其為農業特產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從收購所支付的金額中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二、征稅范圍
對《規定》列舉的應稅產品,各地都要依法征稅。
《規定》第三條所稱農業特產品收入是指初級產品,包括為保鮮,防腐進行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
毛茶包括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等毛茶和邊銷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蠶繭包括桑蠶繭,柞蠶繭。
水產品包括:魚,蝦,蟹,貝,海蜇,龜,鱉,烏賊,墨魚,魷魚等;蘆葦,席草,蒲草,蓮藕,荸薺,海帶,紫菜,石花菜等。
三、適用稅率
生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7%,收購毛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16%;養殖和捕撈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5%;生產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25%;生產和收購原木,原竹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的同一稅率8%執行;生產和收購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同一稅率執行。
四、應稅產品實際收入的計算
對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其產品實際收入,按《規定》第五條執行。具體計算核定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征收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規定。
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征稅。
收購煙葉,凡是在收購環節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無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收購金額征收農業特產稅。
五、減稅,免稅
《規定》第六條所列減稅,免稅事項,均指對具體納稅人的減稅和免稅照顧,應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對《規定》列舉的應稅品目以及一個地區的減稅免稅,需報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核批準。
六、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稅款由生產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納稅地點按照《規定》第九條執行;稅款由收購單位和個人繳納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在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
七、征收管理納稅人中的企事業單位和負責繳納稅款的收購單位以及代扣代繳稅款的單位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和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根據《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可采取多種方式,包括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
經省級財政機關決定或批準,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農業特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財政征收機關應進行業務指導,受托單位要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依法代征稅款。
對納稅人偷稅,欠稅,抗稅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只適用于單位),第三十七,第四十,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責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八、農業特產稅與農業稅,牧業稅的劃分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征收牧業稅的地區,對生產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照征牧業稅,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對收購應稅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農業特產稅。
九、征收經費
財政征收機關可從農業特產稅實征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經費,具體提取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對代扣代繳,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付給一定的手續費。
是否征收稅額10%以內的地方附加,由各地自定。
十、工作要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部署落實,根據《規定》和本《通知》盡快制定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
各級政府,部門領導特別是縣市財政征收機關的領導同志,要把農業特產稅征管工作抓好。切實搞好政策宣傳,使農業特產稅征管工作能夠得到廣大群眾,各級領導和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稅源的調查和核實,要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問有無稅源和稅源多少,平均攤派收稅的錯誤做法。根據《規定》第十四條,在《規定》發布前,已按原規定征收農林特產稅和產品稅的,按《規定》適用稅率進行結算;未征稅的,應補征農業特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