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京財協[1994]348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北京市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申請注冊應具備下列條件:
1.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成績合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除免試科目外,應試科目考試成績合格;
2.年齡在國家規定的職齡以內;
3.具有二年以上從事獨立審計業務工作實踐經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5.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工作的。
四、申請注冊應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和《注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卡》(格式附后);
2.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具備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其應試科目的合格證書;
3.學歷、經歷、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4.從事2年以上獨立審計業務的工作記錄和有關證明及業務總結;
5.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證明及業績、職業道德鑒定。
五、申請及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所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申請;
2.經所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同意后,由會計師事務所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上述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資料;
3.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注冊或者不批準注冊。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其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會計師事務所轉交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財政局申請復議。如申請人不服復議結果,可再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復議。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決定準予注冊的,應將其全部資料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現批準注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在20日內通知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不批準注冊。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接到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批準注冊備案資料,經復查無異議的,將批準注冊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發給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由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再由會計師事務所發給申請人。
六、申請注冊人員應于辦理注冊時,交納注冊費。
七、申請注冊每半年辦理一次。具體是5月10日至20日,11月10日至20日(遇公休日順延)。
八、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