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銀傳[1994]25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做好1994年國庫券發行的組織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專業銀行、交通銀行已經給各?。ㄗ灾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達了三年期國債承購包銷分配任務數(附后),各級人民銀行要及時匯總當地銀行承購包銷任務數,積極做好協調工作,反映國債發行中的問題,促使發行任務的完成。
二、為保證國債發行順利進行,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嚴格執行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對各地方、企業亂集資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堅決制止,并將情況逐級上報總行;要加強利率管理,監督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存、貸款利率水平。凡違反人民銀行利率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或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的,必須嚴肅處理。
三、國庫券的集中發行,會對銀行儲蓄存款和資金頭寸產生一定影響,各專業銀行要繼續抓好組織存款工作,加強資金調度。要立足于加速資金周轉,集中資金優先支持糧棉等農副產品的生產;支持技術先進、產品適銷對路、經濟效益好、資金使用合理的國營大中型企業生產;支持出口產品生產和收購企業合理的資金需要;堅持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同時要嚴格按規定控制固定資產貸款。專業銀行分行發生臨時頭寸不足,當地人民銀行要及時幫助解決。
四、人民銀行分行要指定一名主管副行長、一名國庫處處長,負責協調專業銀行、交通銀行的國債發行工作。
19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