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稅進發[1994]14號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山西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晉中行署、臨汾行署稅務局:
根據省外經貿廳(1993)晉外經貿進出字第163號和933號通知,外經貿部已同意山西省晉中地區焦化企業集團和山西焦化廠經營進出口業務,根據省稅務局晉稅進發(1993)第15號通知規定,同意暫由你局管理所屬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請通知企業盡快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并要求企業必須單獨設帳核算出口業務,嚴格執行出口退稅的有關政策、管理規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