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預字[1994]第42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 、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分金庫,輕工總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口糧棉油糖和化肥農藥等商品政策問題的通知》(國辦函[1994]13號)和《關于進口糧食復合肥農膜原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辦函[1994]23號)以及去年計劃內進口結轉今年到貨的糧食增值稅征收后全部返還的有關政策,決定對部分進口商品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根據“即征即退”和完善手續的原則,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內企業根據國家計劃進口本通知第二條所列貨物,可在貨物申報進口并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后,憑有關憑證按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申請退還進口增值稅。
二、進口貨物準預退稅的受理范圍:經國家批準計劃內進口的小麥、棉花、鉀肥、磷肥、尿素、復合比肥、農藥及農藥中間體和農膜原料,以及去年計劃內進口結轉今年到貨的糧食。
三、進口上述貨物應退稅款為海關填發的“海關專用繳款書”中進口單位已經繳納入庫的增值稅稅額。
四、進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進口上述貨物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進口并且已經繳納進口增值稅后,如實填寫“進口貨物退稅申請表”(格式附后),經納稅地海關審核后。由海關上報財政部并抄報海關總署。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財政部批復有關海關,并抄送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中央總金庫和當地中央金庫。
有關海關根據財政部的批復,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注明財政部的批件文號,從當地中央金庫中退付。無財政部批件的,金庫有權拒絕辦理退稅。
(二)進口上述貨物的企業在申請辦理退稅時,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經海關、國庫(銀行)蓋章齊全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當地中央金庫根據財政部批復退稅后,在“海關專用繳款書”原件上蓋“已退稅”章,并退還給申請退稅的企業,復印件留存備查。
2、進口合同復印件。
3、進口配額證明或登記證明(復印件)。
4、進口貨物單位提出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
上述證明材料,經有關海關審核后一并上報財政部。
五、進口貨物的所退稅款,應退給報關進口并繳納進口增值稅的申請退稅企業。
兩個以上企業聯營進口的貨物,由負責報關進口并繳納進口增值稅的收貨人憑有關進口貨物退稅憑證,統一辦理退稅。
六、進口商品退稅必須貫徹“即征即退”的原則。進口商品退稅審批單位,按即征即退原則盡快審核辦理退稅手續,即:納稅地海關受理審核上報“進口貨物退稅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中央審批環節收到海關報送的初審材料后,審查批復和辦理退稅有關手續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七、進口貨物退稅的管理與違章處理:
(一)進口貨物的退稅稅款,應該直接沖減進口貨物成本,不能截留作為利潤。
國家稅務總局及各直屬分局和當地海關如發現已退稅款未沖減進口貨物成本或者挪作他用的,要及時追回所退稅款。
(二)稅務機關和海關發現進口單位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稅款的,應及時追回所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應從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進口貨物申請退稅表(略)
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