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發[1994]95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法規繳納印花稅?,F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征印花稅。
二、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的,按法規貼花。
三、記載資金的帳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帳,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對1994年1月1日以后啟用的其他帳簿按法規貼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業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法規貼花。
五、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上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已不足三年的企業,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稅現行法規執行。
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