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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發[1994]95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法規繳納印花稅?,F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征印花稅。

    二、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的,按法規貼花。

    三、記載資金的帳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帳,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對1994年1月1日以后啟用的其他帳簿按法規貼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業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法規貼花。

    五、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上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已不足三年的企業,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稅現行法規執行。

    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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