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北電力集團公司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財稅字[1994]第013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發布時間:1994-04-11
生效日期:1994-04-11
發布文號:(94)財稅字第013號
法規正文: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大連市財政廳(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東北電力集團公司銷售的電力從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暫減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減稅期間,對發電廠增值稅定額稅率暫定為每千千瓦時3元,對供電環節增值稅征收率暫定為2%。從1996年1月1日起恢復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