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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北電力集團公司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財稅字[1994]第013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發布時間:1994-04-11
生效日期:1994-04-11
發布文號:(94)財稅字第013號
法規正文: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大連市財政廳(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東北電力集團公司銷售的電力從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暫減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減稅期間,對發電廠增值稅定額稅率暫定為每千千瓦時3元,對供電環節增值稅征收率暫定為2%。從1996年1月1日起恢復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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