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京價收字京財綜[1994]第70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北京市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物價局聯合下發《關于清理“亂收費”工作的通知》,鞏固治理亂收費的成果,1994年要繼續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須持《北京市收費許可證》、“北京市收費許可證申請表”、《北京市收費票據購領證》、《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購領證》、1993年10月至11月、1994年1至3月的“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和“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1993年“資金平衡表”和“票據使用情況表”等有關資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年審手續。
二、年審時間從199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具體時間安排由市、區縣物價局、財政局分別部署)。
三、中央在京各部、委、局,市各委、辦、局(總公司)及有關單位要將本《通知》下發所屬各有關單位,并督促其及時辦理年審手續。對逾期不辦理年審手續仍繼續收費的單位,視為非法收費。視其情節,除按照有關價格法規進行處罰外,嚴重的還要吊銷其收費許可證和有關票據購領證。
特此通知
附件:市物價局、財政局對中央各部委市各委辦局(總公司)年審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