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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經營者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報批程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地方法規
文      號:湘稅函第104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精神,現對我省個體經營者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報批程序明確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縣級稅務局機關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為其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審批手續。

    二、個體經營者要求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先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的縣市稅務局(分局)。

    三、主管縣、市稅務局(分局)對個體經營者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后,填列《個體經營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匯總報批表》(表樣附后),并書面報告地、州、市稅務局。然后,再由地、州、市稅務局填表分批上報省局審批,經省局批準后,縣、市稅務局(分局)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意見,批復個體經營者。個體經營者據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和使用專用發票的手續。

    四、《個體經營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匯總報批表》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按本通知所附表樣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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