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瓊財稅[1994]計字第233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海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萬寧縣稅務局:
你局萬稅[1994]計字第9號《關于資源稅代征手續費提取比例與支付扣繳義務人報酬比例的請示》收悉。現對資源稅代征代扣手續費的提取比例與支付扣繳義務人報酬比例問題批復如下:根據財政部[79]財稅字第158號文關于:“代征手續費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從‘其他工商各稅’(即現在的其他各稅)及‘打擊投機倒把補稅罰款收入’實際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內提取。如果確實不夠開支,其不足部分,可以在實際代征的‘工商稅’稅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圍內提取。”的規定,你縣委托代征的資源稅可并入其他征稅款一起按規定提取代征手續費至于支付比例可由你局按代征稅大小,在1%~3%范圍內付給。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