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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必須按時上交危舊房改造周轉金占用費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建[1994]491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北京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我市危舊房改造周轉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市財政局曾以京財建(1993)1366號文《關于有償使用危舊房改造周轉金的通知》規定了危舊房改造周轉金占用費上交辦法。自從去年7月1日以來,絕大多數區、縣不僅按照上交了占用費,而且協助收取占用費,加強了對危舊房改造周轉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有個別區、縣占用費上交不及時或到今沒有按規定上交,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凡逾期(每季終了10日內)未交占用費的區、縣,除交齊占用費外,一律按每逾期一天加收1‰滯納金;

    二、凡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交占用費的區縣,除加收滯納金外,將采取扣款方式收繳占用費及滯納金。嚴重的將逐步扣回危舊房改造周轉金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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