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文 號:財稅字[1994]011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生產、銷售、供應的貨物以及一般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軍品征、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
(一)軍隊系統(包括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軍隊系統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可以按本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1)軍需工廠(指納入總后勤部統一管理,由總后勤部授予代號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查核實的企業化工廠);
(2)軍馬場;
(3)軍辦農場(林廠、茶廠);
(4)軍辦廠礦;
(5)軍隊院校、醫院、科研文化單位、物資供銷、倉庫、修理等事業單位。
2.軍隊系統各單位生產、銷售、供應的應稅貨物應當按規定收增值稅。但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供軍內使用的應與對外銷售的分開核算,否則,按對外銷售征稅。
3.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4.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軍工系統(指電子工業部、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
1.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生產銷售的應稅貨物應當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但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2.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3.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對軍工系統以外銷售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航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四)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進口其他貨物,應按規定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將進口的免稅貨物轉售給軍隊、軍工系統以外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五)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二、關于消費稅
(一)軍隊、軍工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應稅產品,無論供軍隊內部使用還是對外銷售,都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軍品以及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出口軍屬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在生產環節免征消費稅,出口不再退稅。
三、營業稅
(一)軍隊系統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外經營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資源稅
軍隊、軍工系統所屬企業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無論是供軍隊內部使用還是對外銷售,都要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