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晉稅流發[1994]49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6號《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遵照執行。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商業庫存的計劃內統配汽油,柴油不再補征消費稅,因此,各地補征的稅款,應退還給企業。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