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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晉稅流發[1994]49號
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山西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6號《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遵照執行。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商業庫存的計劃內統配汽油,柴油不再補征消費稅,因此,各地補征的稅款,應退還給企業。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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