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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銀行關于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發放自營外匯貸款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建總函字[1994]第135號
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

    最近,國家外管局以〔94〕匯政函字第84號文復函我行,對有關自營外匯貸款對象及帳戶問題作出解釋?,F將此件轉發各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行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外匯結售匯制度》,出口創匯企業如需外匯資金,必須先用人民幣資金通過售匯方式解決;不足部分方可發放外匯貸款。

    二、出口創匯企業申請外匯貸款,其還款能力必須保證,并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批準開立還本付息帳戶。企業創匯收入必須及時轉入還本付息帳戶。企業未還清外匯貸款前,該帳戶資金不得轉入其他帳戶。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1994年4月5日  (94)匯政函字第84號)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際部:

    你部3月26日《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外匯指定銀行發放的自營外匯貸款的對象僅限于出口創匯企業,該企業所創外匯能保證到期償還本息者方可。

    2.經批準出口企業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還本付息帳戶,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

    具體請按照《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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