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建總函字[1994]第135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
最近,國家外管局以〔94〕匯政函字第84號文復函我行,對有關自營外匯貸款對象及帳戶問題作出解釋?,F將此件轉發各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行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外匯結售匯制度》,出口創匯企業如需外匯資金,必須先用人民幣資金通過售匯方式解決;不足部分方可發放外匯貸款。
二、出口創匯企業申請外匯貸款,其還款能力必須保證,并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批準開立還本付息帳戶。企業創匯收入必須及時轉入還本付息帳戶。企業未還清外匯貸款前,該帳戶資金不得轉入其他帳戶。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1994年4月5日 (94)匯政函字第84號)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際部:
你部3月26日《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外匯指定銀行發放的自營外匯貸款的對象僅限于出口創匯企業,該企業所創外匯能保證到期償還本息者方可。
2.經批準出口企業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還本付息帳戶,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
具體請按照《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