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油函[1994]13號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實施新稅制的精神和要求,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1.中油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法規,繳納印花稅。
2.中油公司記載資金的帳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帳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89)國稅油政字第31號文和(89)國稅油政字第50號文中,對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稅的法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