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湘稅函[1994]137號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湖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流轉稅新老稅制銜接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1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原實行增值稅購進扣稅法的企業,以前年度外購扣除項目的稅金都已給予抵扣,因此,上述企業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銷售收入,以及因購買方或受讓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貸款或經營收入,應按原增值稅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銷售貸物在1994年發生退代的,銷售方如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按會計制度作銷代退回的會計分錄外,還應按其退貸金額與14%或10%的扣除率的乘積,借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貸記“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等科目。
三、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第一條 所指的增值和稅一般納稅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購進貸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進貸發票的處理問題,以及第四條 關于庫存汽油、柴油補征消費稅的問題,按省局湘稅函[1994]135號、118號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