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國內注冊會計師執行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有關業務若干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財會協字[1994]第8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的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行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有關業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境內非股份制企業要成為上市公司,應當首先改組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境內的法人,在進行股份制改組時,必須按照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聘請有資格的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對原企業投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等進行審查驗證,并出具報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為企業改制出具的審計或驗資報告無效。

    二、國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經批準到境外上市,應聘請境外證券管理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承擔境外上市有關的審計業務。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進入中國境內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94)財會協字第12號文的規定。

    三、根據以上兩條,為了加快上市進度,保證上市有關業務質量,盡量避免多次重復審計,降低審計成本,凡經批準到境外上市的國內企業,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有關來務項目時,應考慮中、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凡涉及到股份制改組的業務,必須由中國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注冊會計師承擔;涉及境外上市的有關業務,可選擇能夠與中方會計師事務所友好合作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承辦或由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承辦。

    四、對中、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委托,均應采取議標的方法確定、任何單位、部門,均不得進行干預,任何會計師事務所,均不得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務。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