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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償轉讓固定資產重估價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
文      號:財會三字第10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企業有償轉讓固定資產一般不進行評估,有償轉讓價值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國有資產, 按規定應進行評估,但評估后的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與評估價值的差額不進行調賬處理,有償轉讓和清理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凈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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