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公字[1994]第111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倒賣外匯,私自買賣、兌換外匯行為是否具有管轄權問題的請示》(閩工商經字[1994]第73號)收悉。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倒賣和私相買賣、“兌換”外匯違法行為的問題,我局曾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研究并達成一致意見。據此,答復如下:
一、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倒賣外匯行為屬于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倒賣外匯的可強制收兌外匯,沒收非法所得,處外匯等值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于堅決取締外幣、外匯券黑市的通知》([85]工商121號)的規定,對社會上個人倒賣和私相買賣、“兌換”外匯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