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滬稅政一[1994]76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全文轉發給你們,并對文中第二條補充說明如下:
對用電單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峽基金,電力企業在12月30日前已作應收帳款處理的,如電力企業未作應收帳款帳戶處理的部分,從1994年1月1日起隨電費回收后,并入電價內,一并征收增值稅,同時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08號
為籌建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每千瓦電價外征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并免交各種稅費。1994年,國務院調整了三峽基金的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將三峽基金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原價外征收的三峽基金應并入價內統一核算,單獨反映,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紤]到三峽工程的特殊性,經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執行時間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對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峽基金,其納稅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電力企業已作應收款項的部分,隨電費回收后仍按免稅處理;新補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考慮到三峽工程目前籌資的特殊困難,對由于開征增值稅而減少的三峽基金,中央財政將以撥款方式給以補足。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