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國辦發[1994]69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轉發給你們,請各有關方面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國發<1993>7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有關地方和部門加強了對期貨市場的監管,并相應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盲目興辦期貨市場的問題仍未完全解決。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期貨交易所和經紀公司過多、過亂,運作很不規范;二是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大部分屬投機性質,有些給國家造成很大的損失;三是一些中外合資或變相合資的期貨經紀公司采用各種手段,欺詐國內客戶,造成大量外匯流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貨交易仍然猖獗。我國期貨市場還處在試點階段,要本著“規范起步,加強立法,一切經過試驗和嚴格控制”的原則穩步發展。目前要重點清理、整頓現有的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加強對交易所和經紀公司的管理,特別是要嚴格控制境外期貨和金融期貨交易,堅決打擊各類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通知》要求,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對已經成立的期貨交易所進行審核
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審批新的期貨交易所。對已有的期貨交易所要重新進行審核和規范。在《通知》下達前,經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開業的交易所,要分兩類進行清理。一是大部分交易所將按批發市場進行管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稱,不得進行期貨合約買賣。二是對符合下述條件的少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下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證監會從嚴審核并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可進行標準化期貨合約交易試點。經批準進行試點的交易所,要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記注冊,由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監管。
審核交易所暫按以下條件掌握:
1、標準化期貨合約交易額占該交易所總交易額90%以上;
2、標準化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率月平均5%以下;
3、今年1-4月份期貨合約日平均交易額1億元以上;
4、至少具有50個會員;
5、各項規章制度健全,通訊設施完善,標準化期貨合約符合國際慣例,上市品種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形成的商品價格對國內已產生較大影響;
6、地處交通、通訊方便和金融業發達的中心城市;
7、從業人員素質較高,至少有10名從事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管理人員。
二、嚴格限定期貨交易的范圍
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貨交易為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格控制開辦金融期貨業務的緊急通知》(銀發<1993>321號),對開辦金融期貨業務要嚴格控制;一律不得開展國內股票指數和其他各類指數的期貨業務;從事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期貨業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證監會另行規定,規定下發前,任何機構不得開辦該項業務。經證監會商財政部批準后,少數交易所可開展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各期貨經紀公司均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已開展此項業務的不得接收新客戶和新訂單,已持倉者要在交割日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平倉后即把匯出境外的保證金調回。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期貨市場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要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下發前已設有期貨經營機構的全國性公司,經證監會重新審核批準,可為本系統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業務,但必須在證監會指定的境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易品種須經證監會認可。委托境外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須是證監會認定的交易所的結算會員。證監會將同上述交易所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取得聯系,進行監管合作。發生實物交割時,要按外經貿部進出口管理辦法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證監會審核批準,可利用境外外匯期貨業務進行套期保值,但要接受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必須取得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三、嚴格審批各類期貨經紀公司
暫停審批新的期貨經紀公司。各地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已有144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記注冊,其中原注冊可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110家公司,必須在本文件下發之日起90天內,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境外期貨業務的變更登記手續。除上述144家經紀公司之外,對已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記注冊的經紀公司,由證監會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在審核期間這些經紀公司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戶。經證監會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須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后方可開展期貨業務;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繼續營業。期貨經紀公司設立分公司視同設立新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報證監會審核。
對于外資、中外合資期貨經紀公司,原則上不予重新登記注冊。這些公司可按法律程序辦理注銷手續,或轉為全資中資公司,重新申請登記注冊,在未批準重新登記注冊前不得接受新客戶。
黨政機關開辦的各類期貨經紀公司,要嚴格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7號)規定辦理。軍隊系統的期貨經紀機構建議由中央軍委或其授權部門進行清理和登記注冊。
四、從嚴控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
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要進行嚴格控制,因業務需要參與期貨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為主,并只能從事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有關的期貨品種。虧損單位不得從事期貨買賣。盈利單位參與期貨交易須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或由公司董事會做出決定。主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要在財務上對用于期貨交易的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帳務處理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各交易所和經紀公司要定期向證監會提供客戶的名單和交易情況。
五、堅決查處各種非法期貨經紀活動
凡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而擅自開展期貨交易的均屬非法交易,要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和各類設備,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必要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登報公布。各類期貨咨詢機構、投資服務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從事期貨代理業務,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已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證監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在證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部署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抓好這項工作。外匯管理部門要認真查處期貨交易中的非法套匯活動。
六、加強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
為了加強對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由國務院證券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期貨監管聯席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研究期貨市場的有關政策,搞好各部門的協調。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配合證監會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指定一個部門協助證監會進行期貨市場的日常監管和案件查處等具體工作。已有證券(或期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的地方,建議可由其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各地方應在1994年6月底以前將指定的部門函告國務院證券委。
盡快籌建全國期貨協會,協助證監會搞好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對行業內發生的各類糾紛進行調解,根據證監會授權負責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認定工作。
證監會要與各新聞單位密切配合,加強對期貨風險知識的宣傳,提高人們的風險和法律意識,引導期貨從業人員和客戶依法從事期貨交易。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