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內稅外字[1994]236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4月21日國稅發[1994]115號《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及國務院國發[1994]10號《關于外商設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執行中,國務院國發[1994]10號《通知》第二條第三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品或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憑出口聽取報關單和已納稅憑證,一次辦理退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的退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關于外商報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退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