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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外貿合同和涉外保險業務憑證恢復征收印花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4]25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上海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原名國家稅務局)曾以(89)國稅地字第102號《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對1989、1990兩年的外貿合同(是指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和對外簽訂的進出口技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接著,以國稅函發(1990)104號《關于對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對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進出口貨物運輸險、遠洋船舶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單據暫免征收印花稅。1991年1月9日,又下發了國稅發(1991)006號《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明確對上述兩文原規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在1991年至1993年期間,繼續免征印花稅。根據該文規定,免稅現已到期。為此,經研究決定,對外貿合同和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原(89)國稅地字第102號、國稅函發(1990)104號文規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從1994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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