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國債兌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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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銀發[1994]122號
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沈陽、哈爾濱、長春、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最近,我們了解到,個別地區銀行將國債兌付基金私存生息、存放帳外,挪作他用,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債兌付基金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認真貫徹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殷介炎同志1994年在全國國庫工作會議講話中有關對國債兌付基金“各級國庫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定期檢查,保證??顚S谩钡闹甘揪瘢栏癜凑铡蛾P于下撥1994國家債券兌付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國庫〔1994〕3號)的各項規定執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加強國債兌付基金管理的實施細則。過期要對所轄行國債兌付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沒有按規定執行的應及時糾正。檢查情況在7月底前報總行國庫司。
三、自文到之日起,如再發生挪用國債兌付基金問題,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性質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