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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兌付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4]財國債字第24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廳(局):

    1994年到期國債的兌付工作即將開始,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現將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兌付的若干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到期的國債有:1991年發行的3年期國庫券、1989年發行的5年期特種國債。

    另外,1993年發行的5年期非實物國庫券(附息國債),今年7月1日開始償付第1年利息。

    二、1991年國庫券年利率10%,計息期3年;1989年特種國債年利率15%,從購買之月開始計息,滿5年兌付,計息期5年。1993年非實物國庫券年利率15.86%,每年7月1日支付當年利息。

    三、國庫券兌付辦法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規定辦理。

    四、辦理到期特種國債的兌付,購買單位應持“特種國債”收款單(收據聯)到原簽發收款單的財政部門辦理兌付手續。財政部門處理程序如下:

    1.審查收款單是否為本單位簽發,印章是否齊全,字跡有無涂改,各項內容與留存的收款單存根聯是否一致。

    2.計算應付本息,將應付本息額填寫在收據聯及存根聯(套寫)的記錄欄內,由經辦人和持單人蓋章交復核人復核。

    3.復核無誤后,在收款單收據聯、存根聯加蓋“轉訖”戳記,并憑以開出轉帳支票。

    4.已兌付特種國債收款單(收據聯)按號碼順序整理捆扎,兌付期結束后交上級財政部門統一銷毀,存根聯繼續留存備查。

    五、為適應兌付資金撥付與財政年度的一致性,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兌付,兌付期特種國債為6月1日-11月30日;國庫券為7月1日-11月30日。兌付終了,各地應在50天(95年1月20日)內將帳務結清,收尾報告表報財政部,剩余兌付資金交回省級預算。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常年兌付期,常年兌付期發生的兌付業務納入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六、財政部門兌付國債月(旬)報表、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格式、報送時間按(92)財國債字第31號文規定辦理。報送的各類兌付報表,只包括在常年兌付及正常兌付期兌付的部分。今年到期國債已辦理以舊換新的部分,兌付表中不填列。

    七、今年陸續撥付的以舊換新兌付周轉金,發行結束后應全額留存,除財政部通知(將另行發文)退回部分外,繼續作為正常兌付期兌付資金。

    八、以舊換新的舊券以“二年期國庫券發行結束報告表”以舊換新欄數據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非省會城市)財政廳(局),對以舊換新舊券要按國庫券銷毀辦法規定的程序,原則上于7月1日前清理銷毀完畢,并將銷毀手續報財政部。個別地區因以舊換新數量較大,按期銷毀有困難,報財政部批準后,統一交省級及非省會城市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封存待銷。各省級財政廳(局)對交來的待銷以舊換新舊券面亦應全部復點,數額與有關報表核對相符,請當地銀行和公證部門抽查后公證封存。于7月1日前將封存公證書報財政部備查。公證書中應詳細注明所在財政廳(局)、經辦單位名稱;公證日期;公證、監封單位公章;封存國庫券、特種國債金額以及特種國債收款單份數等。封存的以舊換新舊券,可于7月1日后銷毀,也可與正常兌付券面一同銷毀。銷毀時應與正常兌付券面一起重新復點、抽查,并區分以舊換新券面和正常兌付券面,分別報送銷毀申請書、出示銷毀公證,不得混淆。

    九、銷毀特種國債收款單,監銷人員應對收款單金額全部加總核對,填制“1989年特種國債收款單銷毀記錄表”(格式附后),其它辦法比照國庫券銷毀辦法辦理。

    十、國庫券、特種國債兌付手續費為兌付本金的3‰,另外,向個人發行國庫券兌付勞務費為兌付本金的1‰。

    附件:1989年(  )特種國債收款單銷毀記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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