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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京稅一[1994]323號
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對外分局、燕山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8號《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華北電力集團公司所屬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征收的三峽基金,應并入價內統 核算,單獨反映,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山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統一繳納增值稅。

    二、對于免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按下例公式計算;

    1、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金額=三峽基金額×增值稅適用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

    2、免征教育費附加金額=三峽基金額×增值稅適用稅率×教育費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規定對三峽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為減化減免稅手續,對并入價內統一核算,單獨反映的三峽基金,企業在年終清繳所得稅時,提供有關解繳資料憑據,的稅的全額扣除。

    1994年5月2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實行統一稅制后

有關問題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電力工業部:

    為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每千瓦時電價外征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并免交各種稅費。一九九四年,國務院調整了三峽基金的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將三峽基金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原價外征收的三峽基金應并入價內統一核算,單獨反映,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紤]到三峽工程的特殊性,經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執行時間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對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欠交的三峽基金,其納稅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電力企業已作應收款項的部分,隨電費回收后仍按免稅處理;新補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考慮到三峽工程目前籌資的特殊困難,對由于開征增值稅而減少的三峽基金,中央財政將以撥款方式給以補足。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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