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政策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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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六、要依靠科學技術,提高農業綜合開發的綜合效益。
大力推廣經濟效益好的科技成果、優良品種及配套技術,加強項目區農民群眾和干部的技術培訓,鼓勵科技人員參加農業綜合開發,對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
七、逐步建立經營式開發、滾動式開發、開放式開發的機制。
在條件具備的地方,項目的實施可以試辦投資股份制開發,中外合資開發,與發達地區、大中城市聯合開發,有條件的可以舉辦股份合作農場或家庭農場。
凡投入經營性的財政資金,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回收的資金繼續投入到農業綜合開發中,做到滾動使用。到期收回的銀行專項貸款,也要繼續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八、建立健全管理維護責任制。
對已竣工的項目要明確管護單位,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已建工程的維護費和設備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堅持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盡量由管護單位自籌,對于確有困難的,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
九、農業綜合開發的優惠政策:
(一)在農業綜合開發范圍內,實行誰開發、誰利用、誰受益。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權不變,可以繼承,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二)建立競爭機制,實行獎優罰劣。
十、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
要加強和充實農業綜合開發的辦事機構。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負責制定規劃、選擇項目、籌集資金、綜合協調、實施工程管理等項業務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農業綜合開發這件事情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