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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關于報送銀行結匯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綜計字[1994]第5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報送銀行結匯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發〔1994〕101號)已下發,根據各地情況反映,現將有關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1.在四月一日實行銀結售匯制度以前,原使用中央銀行的人民幣辦理結匯的外匯,在發生售匯支出或有收入時(即按1993年12月31日牌價結售匯,例如:中國銀行系統的“921”外匯買賣科目發生額,其他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額度配匯支出)仍作統計,但該發生額不并入新表內,只在表外注明按1993年底牌價結算的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是多少(中行單列)。該數額隨快報及月報報表一同上報。快報只報上旬或中旬的發生額,月報上報全月的發生額。

    2.《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可不結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的外匯收入,若發生結匯時,按新的報表要求分項目進行統計。

    3.結匯收入中的第一個指標“貿易出口收入”包括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這是指經營免稅商品貨款的結匯收入,若是經營免稅商品利潤的結匯收入,則統計在非貿易收入中。

    4.若有套匯發生額。應從結匯收入和售匯支出統計中剔除。

    5.表外項目中的第三個指標“本期末累計現匯余額”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至本期末各類現匯外匯帳戶上的余額。各類現匯外匯帳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按《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開戶銀行設立的外匯帳戶。該指標不等于表外項目中的第一指標“本期現匯總收入”與第二個指標“本期現匯總支出”的軋差數。

    6.因《通知》從1994年4月份開始執行,故月報縱欄中的“本年累計”是指自1994年4月至報告期的累計發生額。

    7.《通知》下發后,由于多數單位未能及時見文,故使報表執行的第一個月(1994年4月)出現脫節,為反映真實情況,請各報送單位在上報1994年5月份報表的同時,另按新的報表格式補報一份1994年4月的報表。

    8.在京的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直接將其總行的統計數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地外匯管理局匯總轄內數據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快報”于旬后5日內,“月報”于月后8日內,先以傳真后以書面方式報送。傳真表式附后。

    9.各單位在報表執行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計劃司反映。

    10.《通知》中出現幾處印刷錯誤,現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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