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25日公布實施)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康 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與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人的評定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 本市殘疾人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固定基數并逐年按一定比例遞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采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民政部門有計劃地在全市三級綜合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盲校、聾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福利企業和兒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復院、榮譽軍人休養院等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制、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對假肢、盲杖、盲表、盲文書寫工具和盲文印刷等殘疾人特殊用品用具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商業企業適當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方便殘疾人購置。
第十二條 殘疾職工接受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內的康復醫療服務時,其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醫療待遇對待,并予以適當照顧。殘疾職工接受康復醫療占用工作時間的,按照病假處理。職工的未成年殘疾子女接受康復醫療的費用,除按照規定報銷外,根據職工所在單位經濟狀況,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逐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入學需求相適應。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列入教育計劃,設置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健全殘疾人教育管理體系,負責對殘疾人實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經費在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增加比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四條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
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盲、聾、弱智兒童和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的特殊教育。
殘疾幼兒教育園所、普通幼兒教育園所附設的殘疾幼兒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院所、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對不能接受本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教育的低智力殘疾兒童、少年,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共同負責,以社區辦學的方式實施特殊教育,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對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
(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
(二)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三)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殘疾人福利廠、店、點;
(四)鼓勵、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
(五)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全市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
各單位對符合其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并視其殘疾類別、程度,安排適合的工種和崗位。
殘疾人勞動能力的鑒別、審定,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比例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經費全額管理和差額補貼的事業組織,應當將安排殘疾人的編制空留;企業城鎮集體經濟組織和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組織,應當按差額
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的交納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獎勵辦法和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交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全部用于安置殘疾人就業。該項基金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籌使用,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于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自用車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減、免征收養路費。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對于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第二十三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在實行勞動組合時,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勞動條件,不得以殘疾為由把他們排斥在外。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應當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條 開除、辭退殘疾職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并由殘疾職工所在單位報當地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戲劇、音樂、舞蹈、曲藝、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五)根據條件開設專供殘疾人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訓練、職業培訓等綜合性活動場所。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參加國際、全國和全市性的文化、藝術、體育、職業技能等活動時,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章 福利與環境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優先予以供養、救濟。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有關殘疾人的社會保險業務,優先辦好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和殘疾人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組織可以結合社區服務,逐步設立殘疾人養老基金,興建殘疾人福利安置收養機構。
第三十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市有常住戶口的殘疾人生活難以自理、需要由配偶或者子女長期照料,要求將其戶口遷移本市的,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三十二條 城建、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環境設計規范列入城市建設規劃;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時,應當采取無障礙措施;對原有的城市主要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應當有計劃地逐步采取無障礙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殘疾人組織應當為被侵害人的訴訟提供幫助。
第三十四條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的,市或者區、縣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有權做出決定,限期繳納。
對限期交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按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