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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滬稅稽[1994]81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本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過建帳健制,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各單位稅政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4)116號

    根據各地統計,目前全國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已達全部繳納增值稅的工商企業的50%以上,但還有部分小規模企業因會計核算不健全,未達到條件,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為了幫助小規模企業加強經營管理,促進其生產發展,盡快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四條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權限,在縣及以上稅務機關。

    第五條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為6%.

    第六條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第七條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八條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愿并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二)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帳、核算。

    (三)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第九條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第十條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一條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帳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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