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中銀財[1994]168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
為正確反映代理三資企業調劑外匯業務,現將該項業務會計處理統一規定如下:
一、代理三資企業買進外匯在受托時,要收取買匯人民幣保證金,以保證成交后的及時交割。買匯保證金可在“840存入保證金”科目下設專戶核算。
二、增設“953-(10)代辦外匯買賣手續費收入”子目。
凡代辦外匯買賣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以及付給調劑中心的手續費,用此子目核算。
三、在“931兌換”科目下分設兩個二級科目:
1.“9311一般外匯調劑”:凡辦理一般外匯調劑工作而買入或賣出外匯時,用此二級科目核算。
2.“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凡代辦三資企業買賣外匯時,用此二級科目核算。
四、代理三資企業調劑外匯會計核算手續為:
1.買進外匯:
(1)收進買匯保證金:
借:825僑外合資企業近期存款 人民幣
貸:840存入保證金----買匯保證金專戶 人民幣
(2)在調劑中心成交后辦理交割時:
借:調劑中心帳戶 外幣
貸: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外幣
借: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人民幣
借:953-(10)代辦外匯買賣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貸:913同城人民銀行往來 人民幣
(3)向客戶交割時:
借:840存入保證金----買匯保證金專戶 人民幣
貸: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人民幣
借: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外幣
貸:953-(10)代辦外匯買賣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貸:825僑外合資企業活期存款 外幣
2.賣出外匯:
(1)在調劑中心成交時:
借:913同城人民銀行往來 人民幣
借:953-(10)代辦外匯買賣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貸: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人民幣
借: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外幣
貸:調劑中心帳戶 外幣
(2)與客戶進行交割時:
借:825僑外合資企業活期存款 外幣
貸: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外幣
借: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人民幣
貸:953-(10)代辦外匯買賣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貸:825僑外合資企業活期存款 人民幣
3.“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科目余額年末轉入“954-01兌換收益”帳戶內,會計分錄:
借:9312代辦三資企業外匯調劑 人民幣
貸:954-(10)兌換收益 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