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4]68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期貨監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將對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進行審核。對國家工商局已重新注冊登記的期貨經紀公司報證監會備案;對已上報國家工商局但尚未重新注冊登記的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由證監會審核后,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登記?,F將具體審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已在國家工商局重新注冊登記的期貨經紀公司,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上報材料(見附件一)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統一上報證監會備案。
二、已上報國家工商局但尚未注冊登記的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上報材料(見附件一和附件二)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初審。地方期貨監管部門應在接到上報材料后三十日內對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將初審意見、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上報材料一起上報證監會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由證監會通知地方期貨監管部門并將審核意見轉國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接到通知后,即可按通知要求組織期貨經營機構的申報工作。上報材料為一式三份,一份由地方期貨監管部門備案,二份上報證監會。
附件一:期貨經紀公司的上報材料
附件二:期貨兼營機構的上報材料
附件一:
期貨經紀公司的上報材料
1、填寫證監會制作的《期貨經紀公司登記表》
2、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指已上報國家工商局未重新注冊登記的期貨經紀公司)
3、國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4、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內部管理規則
5、管理人員(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和業務人員(公司管理人員以外,包括經紀人)簡歷及學位證書
6、經營場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7、租用國內外通訊設施合同
8、風險說明書和客戶委托契約書樣本
9、國內交易所會員證明
10、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九三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1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
1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九三年公司年度報告
13、主要出資人法律證明文件及九三年年度報告
14、聘用外籍雇員和顧問的,應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
附件二:
期貨兼營機構的上報材料
1、填寫證監會制作的《期貨兼營機構登記表》
2、主管部門和董事會的審核意見
3、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4、營業執照
5、國內交易所出具的可進行該交易所代理業務的會員證明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期貨兼營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度報告
7、期貨營業部門的內部業務規則及管理規則
8、期貨營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業務人員簡歷及學位證書
9、經營場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10、租用國內外通訊設施合同
11、風險說明書及客戶委托契約書樣本
12、聘用外籍雇員和顧問的,應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
13、從事期貨業務涉及國家專項規定的,應提交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