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財會[1994]23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5號),現對退稅后的有關會計處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下增設“退稅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而比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小轎車征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及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的稅款多繳納、并由稅務機關預退或退回的稅款。企業收到稅務機關預退或退還的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退稅收入”科目。
企業收到的退稅不論屬于哪一年度的多繳稅款,均應并入收到退稅當年的損益。如收到退稅年度與所退稅款所屬年度所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或處于不同的稅收優惠期,是否進行納稅調整,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