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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保發[1994]139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1992年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公安部聯合發出《關于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保發[1992]301號文件)以來,各地公安機關與保險公司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盜竊保險機動車犯罪,積極追查失竊保險機動車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來,盜搶機動車輛犯罪案件急劇增多,導致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遭受嚴重損失。199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系統對被盜搶的保險機動車輛的賠款已達8億多元。為進一步切實做好追查、歸還工作,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加強被盜搶保險車輛的偵破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同盜竊汽車犯罪斗爭的通知》(公通字[1991]82號)和《關于轉發加強打擊盜搶機動車輛犯罪活動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號)的要求,對被盜搶機動車輛案件及時立案偵察,加強破案、追贓工作。保險公司接到報失后,對有疑問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公安機關應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返還工作。返還被盜搶的保險車輛要掌握兩條原則:一是被盜搶的保險車輛的3個月以后追繳回來的,應無償歸還保險公司;二是被盜搶3個月內找回的保險車輛,應立即通知車輛承保公司,并及時將車輛返還車主。

    三、對追回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后,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具體比例應按追回被盜搶車輛的實際價值(即變賣收入價)計算。原則是本市內追回的按10%獎勵;本省內追回的按15%獎勵;跨省區追回的按20%獎勵。獎勵經費由退回贓車的公安機關領取,協作辦案的由公安機關內部解決,主要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的人員。

    四、開展全國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信息交流。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事務協作中心,負責開展追查被盜搶保險車輛工作,匯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發布。此中心總站設在總公司財產保險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應設立分站。各分站應與當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系,及時溝通信息,切實開展工作。對于總站定期通報的被盜搶保險車輛信息,公安刑偵、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關注,有條件的可輸入電腦。

    五、建立舉報制度。各地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要加強聯系,設立舉報電話,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定期或不定期發布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的查找消息,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查找工作。

    六、做好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防范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要密切配合,通過加強機動車存放場所的管理,和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尤其是高檔機動車采取安裝防盜防劫裝置等措施,嚴防機動車被盜被搶。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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