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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晉稅流發[1994]63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山西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36號“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重申兩點,請貫徹執行。

    1、對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的煤炭產品按17%的稅率計征入庫的稅款,比按13%的稅率多征的稅款。從企業今年5月份以后應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但對有欠稅的企業,其多征的稅款則不予抵減。

    2、對從事煤炭批發,零售的經營企業,其多征的稅款不予抵減,從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稅率征稅。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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