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稅流發[1994]63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山西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36號“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重申兩點,請貫徹執行。
1、對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的煤炭產品按17%的稅率計征入庫的稅款,比按13%的稅率多征的稅款。從企業今年5月份以后應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但對有欠稅的企業,其多征的稅款則不予抵減。
2、對從事煤炭批發,零售的經營企業,其多征的稅款不予抵減,從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稅率征稅。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煤炭調整稅率后征稅及退還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