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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資源稅文 號:[94]財稅字第041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含原省會所在地計劃單列市):
鑒于實行新稅制后鐵礦石的流轉稅、資源稅負擔上升較大,即使適當提高鐵礦石價格,獨立礦山仍難以承受。為支持獨立鐵礦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