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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湘稅發[1994]16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湖南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湘政辦函[1994]135號)精神,現將我省征收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為了平衡稅收負擔,有利于平等競爭和處理上下財政關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磷礦石、雄磺礦石除外),一律征收資源稅,稅額統一定為0.5元/噸或立方米。

    二、對《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適用的稅額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在省內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開采)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縣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生產(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四、為了扶植我省支農等工業的發展,對磷礦石、雄磺礦石暫緩征收資源稅。

    五、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或納稅人在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的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損失的,可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稅務局審批減免其資源稅。

    六、各級稅務部門,要對前段資源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對應納稅款要及時組織入庫,以保證資源稅收入任務的完成。

    七、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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