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計價格[1994]830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人事部《關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費標準的函》(人計函[1994]16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門發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取印制、發放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為:發給考生每本收費4元(包括證書的印制費、運雜費和損耗等)。其中,人事部可從證書費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證開支。
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乙種考試,對考試合格的考生發放證書的收費亦可比照此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