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外經貿計財發[1994]第401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各總公司,各外貿中心,各工貿公司:
今年以來,我國外貿出口呈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簡化了出口退稅手續,方便了出口企業及時退稅,有力地支持和促進了外貿出口的發展。但據一些地方反映和我部調查了解,最近發現少數出口企業違反正常的外貿經營程序,“四自、三不見”的業務現象有所抬頭,某些地區出現不法分子勾結、串通企業和有關部門,采取使用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真專用發票填寫虛假的進項和銷項稅額等手段,達到少繳稅、多退稅的目的。部分出口企業被騙受損成為騙稅分子利用的工具,直接影響到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及出口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出口退稅政策的正確貫徹實施,嚴密防范和堅決打擊騙退稅行為,維護國家和企業的經濟利益,更好地促進今年外貿出口任務的完成,特再次將《關于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產品不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156號)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公司要充分認識到當前一些地區和少數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在出口企業中深入開展法制觀念和全局觀念教育,進一步加強對出口退稅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把防止本地區(公司)的出口企業騙退稅行為的發生作為一項大事來抓。各監察、紀檢、審計、財務及業務部門要加強配合,并密切與稅務部門的協作,共同做好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工作。
二、各出口企業要端正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靠苦練內功來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要依法開展對外貿易活動,不得在“四自、三不見”情況下收購、成交出口產品。
三、各出口企業要健全崗位責任制,完善財務、單證流轉等規章制度;企業的辦稅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審核工作,增強防止騙稅的能力。
四、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出口退稅稽核工作中要嚴格把關,對出口企業在“四自、三不見”方式下成交的出口產品退稅一律不予稽核。
五、請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公司對本地區(公司)的出口企業今年以來在“四自、三不見”方式下成交的出口產品退稅情況認真組織一次清查。對已發現問題而未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的不能再申報;對發現問題而已申報退稅的,要立即向稅務部門反映;對屬于已經報退的出現問題的稅款,要主動將退稅款項退回稅務部門。
六、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公司在清查工作中如發現有造成出口企業損失的,要分別不同情況,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給予處理,以盡量減少損失。
(一)凡能夠定屬于供貨企業或中間人責任造成企業損失的,要根據經濟合同法等積極追回有關貨款或稅款;
(二)對有關部門出具內容不實憑證或偽造出口退稅憑證造成企業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盡量減少企業損失;
(三)對弄虛作假和確屬不法分子所為的,要直接提請監察或司法機關予以協助,決不能讓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四)對出口企業或企業法人直接參與騙稅的,要提請有關部門分別予以罰款、停止出口企業退稅權和撤銷出口經營權等處罰。
七、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公司對由于管理松弛、玩忽職守、屢次發生上當受騙的出口企業,決不能姑息遷就,要相應追究其領導人的責任。對已查證落實屬主動參與騙稅的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已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懲處;對未構成犯罪的當事人要給予經濟處罰或政紀處分。
八、請各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公司轉知所屬企業并將本地區、本公司按上述要求組織清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或建議,在七月三十日前報我部(計財司)。聯系電話:5198658;傳真:5198921
附件:國家稅務局、經貿部關于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產品不予退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