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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云稅流字[1994]56號
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3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等有關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已征收了消費稅的,應按所征入庫數予以退還。

    二、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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