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1994]匯管函字第199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華廈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
據悉,目前活躍在國內的境外非法炒匯公司,意欲與國內金融機構“合作”,代辦客戶外匯買賣,利用國內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合法地位,使其非法的地下炒匯活動公開化、合法化。他們的通常做法是:利用客戶缺乏外匯市場風險知識和圖暴利的思想,以虛盤買賣吸引追求高風險、高利潤的客戶,從事外匯投機性交易,并擬采取分予國內金融機構相當的股份、利潤、提供客源、設施等優惠條件,有計劃地控制交易全程及結算,運用其經紀人的技巧,在代客和自營外匯買賣中賺取利潤。
為防止國內金融機構聲譽受到損害,防止外匯流失,維護國內金融機構正常的經營秩序,我局要求國內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與境外炒匯公司簽定有關的合作協議,如已簽約,須立即解除并中止一切有關的接觸。請各銀行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公司對所轄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檢查,如發現上述情況,要及時果斷處理。
特此通知。